第一条凡属实验室内部借用设备、器材,应办理登记手续。属校内各单位之间互借设备、器材,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,并办理借用手续。借、还时需检查设备完好状况。
第二条校外借用设备、器材,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并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。借出设备、器材应按时归还,凡造成损坏、丢失,一律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。大型、精贵仪器、设备概不外借。
第三条凡使用仪器、设备,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者应予赔偿:
1.不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者;
2.不按制度、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者;
3.在实验过程中,由于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;
4.擅自将设备、器材挪作私用者;
5.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外借设备不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者由于失职造成被盗、失火、水灾等造成损坏者;
6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者。
第四条赔偿应根据设备、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,以及赔偿人的态度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如态度恶劣、情节严重,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罚。
第五条设备、器材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,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(对重大事故,要保护好现场),及时上报院、校主管部门,凡属责任事故,提出赔偿处理意见,按三级管理权限审批后处理。
第六条凡属“两用物资”类大型设备仪器,如发生损坏、丢失,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。
第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,根据具体情况,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于赔偿。
第八条对不爱护仪器设备,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制造假象,推卸责任,态度恶劣者,除责令其赔偿外,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。
第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金额按照《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丢失、损坏赔偿管理实施细则》(2017版)严格执行。